海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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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海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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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二审判决:荣怀侵权海亮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50万;海亮侵权荣怀 赔偿10万

  近日,我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463号和623号二审判决书。针对以上判决,海亮教育有否侵权,特作如下说明:


  2019年5月以来,海亮教育发现,在360等搜索网站,只要输入“海亮”“海亮教育”及海亮学校相关词条,均跳出荣怀学校招生、咨询网页链接,打开之后为荣怀教育集团网站。此前,海亮教育就多次发现过荣怀类似侵权行为,并与其时任总校长等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荣怀方对此置若罔闻,并于2019年再次对海亮教育大面积侵权。海亮方多次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并与荣怀方交涉,但对方未见收敛。万般无奈,海亮被迫于2019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绍兴中院依法审理后认定荣怀教育及其学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作出一审判决:荣怀教育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海亮教育人民币300万元。荣怀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判决:荣怀教育刊登声明以消除本案影响,并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亮教育人民币50万元。


  在海亮起诉荣怀期间,荣怀于2019年7月以海亮教育旗下学校一名计算机老师郭某某存在类似侵权行为(输入“荣怀学校”相关词条,跳出的页面中显示有郭某某电话号码)为由起诉海亮。经查,荣怀起诉之情形,实际上是网络搜索广告推销商(浙江搜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增加业务,在未获得海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海亮文件为郭某某个人开立账号进行竞价排名,将停止了近三年的网站重新恢复启用导致。该案被绍兴中院依法审理,并于2020年5月判决驳回荣怀的诉讼请求。败诉后,荣怀继续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以郭某某是海亮教职工,其实施的涉案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海亮教育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为由,判决海亮教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荣怀教育人民币10万元。


  诚信守法始终是海亮坚守的经营和办学理念。作为中国最具综合实力的民办教育集团之一,海亮教育品牌价值逾百亿元。为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损害海亮教育品牌,海亮教育高度重视招生纪律。2014年起,每年均三令五申,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宣传、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严禁教职员工私设个人网站进行宣传招生,并多次组织专项督查,对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厉查处。足见海亮教育已经尽到了应有的监管责任。


  我们认为:郭某某在个人网站上涉案的竞价排名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海亮完全不知悉,且完全违背我们一贯的管理原则。海亮通过采取禁止、督查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职责,不应过分加重用人单位对教职工个人行为的监管义务,不应由单位对个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尤其是像郭某某这种通过第三人伪造单位文件而共同实施的个人违法行为。作为从事基础教育的大型集团和教书育人的专门机构,始终认为探寻事实真相、追求公平正义,是我们应当传递的重要价值理念。

  我们尊重浙江高院的裁判权,但不完全认同该判决观点及其逻辑,对其部分判决不服。有鉴于此,我们将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期得到公正裁决。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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